合同电子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一)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旅游者:指与组团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四)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为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提供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导游等服务。
(五)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可能包括的项目(具体每次服务包括的项目以在线预订旅游产品说明为准,或以旅游行程单书面确认为准):
(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可能不包括的项目(具体每次服务不包括的项目以在线预订旅游产品说明为准,或以旅游行程单书面确认为准):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六)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除外)。
(七)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八)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九)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十)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等。
(十一)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十二)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十三)转团:指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十四)拼团:指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十五)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十六)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十七)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十八)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等。
(十九)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二十)意外事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二十一)业务损失费: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地接社的接待费用等己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及组团社的合理利润。
(二十二)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二十三)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组团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一)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二)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四)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房型,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五)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六)旅行社统—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七)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九)风险告知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线路或者旅游活动对旅游者身体、年龄的限制条件等),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含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组团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旅游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六)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和其他书面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二)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等;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四)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七)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八)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九)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十)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一)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组团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十三)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十四)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十五)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十六)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单》及其他书面补充约定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二)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三)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四)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七)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三)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随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七)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八)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九)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十)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一)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书面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本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四)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游者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五)在行程中遇到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组团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

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约定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中做出约定。
(一)转团: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其他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组团社予以退还。
(三)解除合同: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l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时网络通讯工具、在线预订平台等多种可验证的有效方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双方确认的行程单或在线预订的旅游产品中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一)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二)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的合理利润等)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四)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组团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承担。
(五)如果在双方确认的行程单或在线预订的旅游产品中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组团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七条:特殊情形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的合理利润等)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一)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二)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组团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组团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四)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五)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六)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七)组团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组团社违约,组团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如果在双方确认的行程单或在线预订的旅游产品中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一)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二)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三)旅游者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五)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组团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六)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害组团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如果在双方确认的行程单或在线预订的旅游产品中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其他责任

(一)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组团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组团社不承担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旋,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五)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有轨电车、轮船、出租车等)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组团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组团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一条:旅游时间

线路名称: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行程共计 夜。

第二十二条: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合计: 元。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下:

第二十三条:个人旅游保险 (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旅行社强烈建议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的旅游保险,理赔按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旅游者应认真阅读保险条例。(旅游意外险由乙方推荐、甲方自愿购买,在旅游期间如乙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如乙方未能购买意外险,如发生非旅行社责任范围之外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损害则只能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成团人数与转并团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如果因为人数不足。
(一)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转团/拼团方式出团。
转拼团旅行社名称:

(二)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三)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二)合同约定事项均需要书面形式确定,包括不限于本旅游合同、行程、出团通知、住宿、邮件等,口头约定一律无效。
(三)旅游产品价格有波动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为双方共同认可,任何一方除国家政策性调价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价格提出增加或者减少的要求,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等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四)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另外说明,但需双方签字。

第二十七条:特别约定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派的,旅行社和旅游者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需安排另付费项目的,必须明示参加改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交通费用和导游服务费等,购物和另行付费的项目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证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游者代表签证(盖章)

证件号码:

住  址:

联系号码:

电子邮箱:

传  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盖章

签约代表签证(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号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等)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信息,如无法完全填写,可另附名单并签字确认:

姓名证件号,姓名证件号, 姓名证件号,姓名证件号, 姓名证件号,姓名证件号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年 月 日 时)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说明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3: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年 月 日 时) 地点 自费项目名称 主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说明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行程安排